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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金融等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00]19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11-13
实施时间: 2000-11-13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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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
  根据财政部[2000]93号文件要求,我市应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我局已以京财企一[2000]1402号转发财政部文件,现结合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工作,各企业应在填表登记前对本单位的产权关系和投资进行一次清理,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填报。
  二、各企业对本单位开办的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应负责对其在政策方面的转达和技术上的辅导,并经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各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应将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填列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连同汇总数据软盘,于2000年12月1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金融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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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 京财企一[2000] 2000/8/23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甘财资[2008]7号 2008/1/28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 财办金[2001]15 2001/7/1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津财企一[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