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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企一[2000]14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8-23
实施时间: 2000-8-2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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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计划单列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要落实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资料审定后统一上报我局重新核发产权占有表证;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的重新核发产权占有表证手续。
  三、各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重新登记的总结分析报告连同逐户录入的汇总分析软盘一并报送我局。
  四、重新占有登记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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