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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5]56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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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原则上采用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主管地税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
  二、对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管辖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对税收收入级次划归市属的需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真实性审核后转报市地税局审批。市属各税务分局管辖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属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超过100万元的,进行真实性审核后转报市地税局审批。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存货损失;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损失,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单项数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建立健全企业财产损失受理、审核、审批及登记制度。审批工作结束后填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市地税局。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的,经查实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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