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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小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5]1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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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小税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小税种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按房屋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于当年3月10日、9月10前分二期缴纳。
  二、对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前申报纳税。
  本通知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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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申报纳税期 深国税函[2002] 2002/9/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 琼地税发[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