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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6]80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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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突出做好税源基础信息工作。通过不同途径了解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争取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情况,提早介入管理。(1)通过政府利用外资计划、外经贸部门等的设备引进批准情况、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支出审批情况掌握有关外商承包工程信息;(2)通过对本地重点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有无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行为;(3)通过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日常征管信息,掌握有无外商承包工程行为;(4)媒体报道。
  二、要严格按照税法核实、确定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计税依据,做好营业税征收工作。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勘探等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以及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属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业务范围,必须按有关合同列明的工程项目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具体遵照《营业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规定执行。
  三、要加强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备案和后续管理,做好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纳税档案工作。对已掌握的外国承包工程情况,要及时纳入管理,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或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纳税档案,一项一档,并按汇发[1999]372号国税发[2000]66号等要求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建立售付汇管理台帐。
  四、对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需要运用相关的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执行中应加强业务辅导和税法宣传,多方面多层次加大控管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落实工作,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落实情况于2006年10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税政处。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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