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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7]1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9
实施时间: 2007-4-29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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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7]7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征[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一)现有或新设立的按《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不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各单位应根据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定额执行期,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定额核定程序中增加了定额公示环节。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新设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进行定额调整的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国税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定额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各单位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
  四、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对象,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核定定额结果分别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定额核定结果由市局在月末统一在国税网站上进行公布,三县局自行公布。
  五、针对目前定期定额纳税人众多且零星、分散,而税收管理人员又相对较少等实际情况,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依托乡镇、社区、市场主办方及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体系,采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等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六、各单位应当在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时,告知定期定额户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进行汇总申报,或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将定额执行期内各月经营额进行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额的差额补缴税款的规定。
  七、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未达到起征点的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或定期定额户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定额的,各单位应当在发现的当月内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发《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八、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梳理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有关情况,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对照标准,积极引导督促其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九、对已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组织一次对照检查,督促业户及代理记账中介机构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账薄设置,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对发现账证不全、核算不正确,以及申报明显偏低、销售(营业)额难于查实的,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对其中的规模较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以及年平均申报销售额低于同类型个体定额户核定定额,甚至个别申报低于起征点的,应列出名单报经县(区)局批准,将其转为定期定额户,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十、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涉及的包括《核定定额通知书》在内十个新的执法文书,本级分局所需要用到的,在征管系统不能自动生成前暂由市局统一印制。县局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十一、贯彻落实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的通知要求,切实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理解新旧办法的差异,按照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二个办法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二个办法修改变化后的工作要求,增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按照规定规范设置账簿、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自觉如实申报纳税。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地税、工商、街道乡镇及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或者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扩大涉税数据采集渠道,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变化情况,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四)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二个办法和加强纳税人户籍巡查、做好个体定额调整、组织个体税收收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我市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五)各单位应及时研究、解决在贯彻执行二个管理办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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