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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02]117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6-20
实施时间: 2002-6-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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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主管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市财政局金融处负责市级直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具有金融资格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市级直管金融企业的非金融子公司及投资非金融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市财政局金融处负责。
  2区县财政局金融科(或负责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科室)负责区县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具有金融资格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
  3区县财政局金融科(或负责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科室)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市财政局金融处呈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二、各区县财政局金融科(或负责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科室)应对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进行一次清理,对其股权中具有国有资产产权或国有权益的,按照本文规定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三、按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京财企一[2001]2637号)要求,已办理200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金融企业,且2002年3月31日后,未发生按规定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上述金融企业本次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资料通过原数据资料转换实现。
  2002年4月1日开始,未办理或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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