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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国库[2002]138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4-2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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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充分调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激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为财政和各征收机关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适当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标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笔0.05元提高到0.10元。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应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见附件1)向我营业管理部国库处上报上一季度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实际发生笔数。各代理支库受理的原始凭证是指收入缴款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划拨凭证和无记名国债凭证。
  三、我营业管理部根据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统计上报的原始凭证笔数,按季度向其所在商业银行分行统一拨付代办业务费(并附各代理支库季度国库业务量及拨付代办业务费明细清单)。
  四、各代理支库所在商业银行分行在收到我营业管理部拨付的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后,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五条“代办业务费主要用于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机器、设备的配置,以及代办人员的培训、奖励等费用的支出”的规定使用。
  五、我营业管理部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国库代理支库______年第___季度国库业务量情况统计表
项目收入缴款  
凭证收入退库  
凭证更正收入  
错误凭证库款支付  
凭证资金划拨  
凭证无记名  
国债凭证合计  
笔数  
国库公章: 国库主任:
复核:                     制表:
注:
1资金划拨凭证:指各代理支库与市分库进行资金清算时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与专业银行资金划拨清算专用凭证”。
2无记名国债赁证:指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家债券兑付本息上划报告表。
附件2: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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