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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价〔检〕字[2001]4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12-25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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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51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奖励办法》是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建立管理和监督制度,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奖励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奖金发放标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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