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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民优发[2001]2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01-6-2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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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按部《通知》标准执行。同时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政府决定一并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具体调标情况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二、此次市调标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各区县要根据优抚对象不同类别,对照标准,认真核实,准确、及时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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