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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外[2001]68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4-17
实施时间: 2001-4-17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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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国际贸易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外国政府贷款工作职责,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有关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向拟利用贷款单位提供相关贷款信息。
  二、按照财政部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项目按隶属区域将分为以下三种:
  (一)市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北京市计委)的立项批复,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北京市计委、区县计委)的立项批复向市财政报送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三)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直接向市财政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三、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在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贷款项目申报报告时,需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京财外〔2001〕283号)。
  四、请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京财外〔2001〕91号)要求开展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五、对由于项目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和转贷机构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外方同意,项目所属地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项目变更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并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银行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68414201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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