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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1]8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5-18
实施时间: 2001-5-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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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清理自身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票据购领证》三项工本性收费,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免费发放。
  二、请各区县财政局到市物价局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425号,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落实票款分离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并制定其它票据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每本12元。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每本12元。
  三、《北京市统一罚款票据》每本12元。
  四、《北京市统一罚没物票据》每本12元。
  五、《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每本18元。
  六、《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每本12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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