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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国家税务局户籍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7]2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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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摸清税源家底,防止漏征漏管,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把税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人户籍巡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区域纳税人税务户籍管理情况进行实地往来查看的一项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人户籍巡查分为二级:一级巡查即由税收管理员实施的对管理责任片的日常巡查;二级巡查即由县(分)局或税源管理科定期组织实施的集中巡查。
  第四条 户籍巡查的内容: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纳税户籍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具体包括:实地查看经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登记信息比对差异的应登记未登记户、CTAIS系统当期已认定的非正常户、停(歇)业户和注销户等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存在漏征漏管。
  巡查应以城镇的商业街区、各类市场、商务楼等经营户集中、且业户变动频繁的场所和地域为重点。重点地域应采取挨户查看的方法进行,其他地域主要依据户籍管理掌握的相关信息实地核对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一级巡查的方法:一级巡查由管理员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工作自行开展,管理员应根据管户和管理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有计划、有重点、经常性地进行。
  工商等部门提供的新办登记户、变更登记户、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自接到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巡查,对停(歇)业户的巡查必须在纳税人申请停(歇)业期间进行。
  1、在日常巡查前应注意与工商等部门登记户名单进行比对,分析工商等管理部门已登记但税务部门未登记的原因,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地开展巡查。
  2、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掌握工商等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国税变更手续,需要办理国税变更手续的要及时进行巡查催办。
  3、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核实已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证件的纳税人,确定其是否仍在生产经营。
  4、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实际在生产经营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漏管户。
  5、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核实辖区内停(歇)业户的真实性。
  6、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核实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7、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8、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有无发生明显变化。
  9、在日常巡查中应注意结合其他需要实地核实的情况合并开展。
  第六条 日常巡查发现情况的处理:
  1、日常巡查中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工商等部门登记已超1个月应办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巡查核实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2)对未超期的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催办,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3)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却实际在生产经营未纳入税收管理的漏管户,应在发现的当月纳入税收管理,并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
  2、对工商等部门已办理变更且应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是否超期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将纳税人的变更信息及时在综合征管系统做好更新维护。
  3、对已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根据核实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实际已终止经营的,要在核实的当月督促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仍在经营的要停止其发票的使用,同时,督促其到工商等部门重新办理开业登记(年审)等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则转为CTAIS无证户模块纳税户管理。
  4、对发现的虚假停(歇)业户,应在巡查发现的当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转入开业户恢复征税,补缴假停业期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5、在巡查中发现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却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在发现的当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后当月恢复正常户管理,补缴应纳税款。
  6、在巡查中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如改变经营行业、地段,扩大经营规模等,应了解纳税人发生变化的时间和原因,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及时进行基本信息变更维护,如属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经营户,要在发现的当月通知纳税人填报《定额调整申请表》,调整定额和补缴税款。
  7、在巡查中发现未经报告确已关闭、走逃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列入失踪纳税人管理,并在发现的次月列入非正常户。
  8、巡查中发现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却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在核实的当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后当月转入正常户管理,补缴税款。
  9、对实地巡查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应在发现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税源管理科长处理。
  10、对按规定进行书面责令限改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请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提出申请,主管科长审核,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县(区)局税源管理一科(分局综合业务科)或市局征管处统一处理。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工作日志中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工作记录,将巡查的时间、地段范围,清理漏管的户数,催办登记的户数,个体定额调整的户数,停(歇)业户、非正常户等的核实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按月录入征管辅助系统《户籍巡查工作记录》,形成日常巡查工作底稿。
  第八条 二级巡查的要求:县(区)局或税源管理科应定期组织对所管辖区域纳税人户籍情况的集中巡查,以进一步加强纳税户籍管理,督促一级巡查工作的落实。并将二级巡查核实结果列入管理员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作为年度优秀税收管理员评比参考依据。
  1、二级巡查每年不少于二次,上、下半年各不少于一次,对管辖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地域巡查面要达到100%。
  2、二级巡查应注重通过对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税收管理员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集中巡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详细的巡查方案,明确巡查的时间、排出巡查的区域和重点、落实巡查责任人,同时,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完成情况、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二级巡查的方法:二级巡查前由县(分)局或税源管理科根据管理责任区域的实际情况,结合工商、地税等部门提供的户籍数据信息,如:工商登记比对差异数据,国地税停(歇)业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比对差异信息等进行事前整理,分类分组后提供给相关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注意了解掌握管理管理责任区域内纳税人设立、分立、变更、注销以及停(歇)业、非正常户的总体情况,注意户籍巡查的点、面结合,增强巡查工作针对性,提高巡查工作实效。
  巡查结果要记入征管辅助系统巡查工作记录表,要把集中巡查的区域、巡查的户数、查实的漏征漏管户数、虚假停(歇)业户情况、定额严重不实的情况、不应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等情况记录在案。集中巡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十条 重点督查由市局征管处抽调人员不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 重点督查内容是抽查县(区)局的纳税人户籍管理情况、户籍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县(区)局和管理员巡查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重点督查方法采取查看一级巡查工作底稿、二级巡查工作记录材料和组织实地抽查核实二种。
  第十三条 市局将对县(区)局的重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征管质量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对纳税户籍一级巡查、二级巡查工作责任不落实的相关人员,将按《湖州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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