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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6]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6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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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出口企业必须依照《增值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应加以督促。
  二、出口企业出口凡有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为出口货物报关的当天(指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
  三、出口企业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45号)第一点规定的情况,应计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填写《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四份),报送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退税部门)。同时附送相应的出口销售发票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主管退税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申报单》后,经确认后将《申报单》返还给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收到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单》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征收部门单独办理上门申报纳税。在纳税申报期后5日内将由主管征税部门签字、盖章的《申报单》的其中两份分别反馈给主管退税部门和管理部门。
  主管征收部门受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单》后,应做好税款的申报征收工作。
  市、县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将不予退税出口货物的出口信息仍按市局湖国税进[2006]4号文件规定按月做好信息发布,县局(分局)税源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信息接收,并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充分利用取得的海关信息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申报监控和税源管理。
  五、退税主管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要共同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对出口企业政策宣传和申报辅导,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加强征、退税管理。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
相关附件:
附件3: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doc    
附件4:浙江省出口货物征税申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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