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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6]12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9
实施时间: 2006-5-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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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局、分局要从严控制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审批发放。对申请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经营单位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除要符合省局文件的规定外,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注册资金必须要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其废旧物资销售对象必须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关联生产企业。
  二、准予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使用电脑版收购统一发票,实行计算机开票。各县局、分局要将准予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名单,发票用量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
  三、各县局、分局对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对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开具对象、开具金额、开具真实性等进行监控,要结合关联企业的生产规模、税负率进行分析,防止税款的流失。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收购统一发票的发放、使用,并开展纳税评估及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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