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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税收预警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进[2006]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8
实施时间: 2006-4-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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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建立和完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预警机制,现将《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税收预警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免、抵、退税企业预警信息发布表》、《免、抵、退税企业评估对象确定表》、《免、抵、退税企业预警评估处理建议表》《免、抵、退税企业预警评估成果统计表》等表式在FTPT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目录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税收预警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提高监控能力,堵塞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漏洞,防范出口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抵、退税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税收预警评估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及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海关、外汇管理等信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预定的测算指标,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以及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计算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现、纠正企业的异常问题,达到对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全程监控,提高征管能力,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目标。
  第二章 预警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免、抵、退税收预警评估(以下简称预警评估),实行统一指标、分工负责、相互信息沟通的预警评估方式。以税源管理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体系为工作平台,开展对企业预警评估工作。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所辖企业的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预警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实地调查等工作。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免、抵、退税企业当期收汇核销、海关报关等相关信息,函调和配合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等工作。市局开发计算机预警信息应用软件后,预警信息将由市局统一发布为主。
  第三章 预警评估依据
  第四条 预警评估的资料依据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分支机构销货明细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认证通知明细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及相关信息。
  四、按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的备案单证。
  五、其他部门传递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预警评估信息的传递
  第五条 为了保证预警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预警评估信息传递的及时性。税源管理部门与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反馈和信息传递机制,并分别在FTP各部门目录下建立“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文件夹,专门用于传递免、抵、退税企业预警评估的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下载,并传送相关部门、领导。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主要传递以下信息:
  一、传递《免、抵、退税企业预警信息发布表》信息;及时接受由市、县局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
  二、反馈确定的免、抵、退税企业预警评估对象名单;
  三、传递移送稽查查处信息;
  四、反馈评估结论及处理建议
  五、其他相关信息传递。
  第七条 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要传递以下信息:
  一、根据税源管理部门预警评估的需要,及时反馈预警评估企业的收汇核销、海关报关等相关信息;
  二、及时接受税源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预警信息及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需要下达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预警评估的企业信息;
  三、反馈对预警评估的企业的处理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传递。
  第八条 加强与税务稽查部门的联系,对预警评估后应移交稽查进一步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市、县局税务稽查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同时告知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具体政策业务的指导。
  第五章 预警评估步骤及方法
  第九条 预警评估的主要步骤分为预警指标分析、发布预警信息、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核实、调查处理等。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及相关信息,依据设定的预警指标进行计算分析,对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填制《免、抵、退税企业预警信息发布表》(见附表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市局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存储的信息,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产生第十一条所列预警分析指标的(二)至(五)项指标的预警信息并向税源管理及有关部门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分析指标:
  一、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比例分析。通过该指标的分析可以判断企业出口产品中视同自产产品的比例,对视同自产产品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业,应发布预警信息。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界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
  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比例=当期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当期全部自产产品出口额×100%
  二、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和农产品收购分析。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以判断企业进项中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金所占的比重,对比例超过50%以上的企业,应发布预警信息。
  当期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比例=当期购进废旧物资或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00%
  三、销售额增长率分析。通过对该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判断企业销售规模增长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适应。对销售额增长率比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的企业,应发布预警信息。
  销售额增长率=(当期企业全部销售额-上年同期全部销售额)÷上年同期全部销售额×100%
  四、出口销售额增长率分析。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以判断企业出口销售规模增长是否存在异常,防止企业出现接受挂靠经营或违规代理出口。对出口销售增长率比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的企业,应发布预警信息。
  出口销售额增长率=(当期企业出口销售额-上年同期出口销售额)÷上年同期出口销售额×100%。
  五、税负率比较分析。通过对出口销售税负率的还原分析,可以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差异,进而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成本核算是否正常的情况,如企业税负率高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的企业,应发布预警信息。
  税负率计算公式=[(应税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免、抵、退”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金]÷(应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第六章预警评估的方式、周期、时间
  第十二条 预警评估的方式。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全面预警评估即对所有实行免、抵、退税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全部纳入预警评估对象,也可采用选定预警评估,即按纳税人类别、生产规模、行业、外销比例、免、抵、退税金额、税负率等标志进行选定预警评估(包括市局指定的预警评估企业)。
  税源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确定的评估方式对所辖企业进行预警评估,对外销比例超过50%或者是以废旧物资和农产品为主要进项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进行预警评估。
  预警评估周期,是指一类或一户纳税人,从预警指标分析、发布预警信息、评估,到处理结论所需的时间。一户预警评估对象,一个预警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提请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预警评估的时间。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评估工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时间。一般确定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
  第七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平时征管掌握的企业情况确定评估对象。对经过预警分析而超过预警分析指标的企业,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列入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对象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免、抵、退税企业评估对象确定表》(附表二)报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审核评析是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首先分析其存在的疑点,结合预警信息,通过指标分析、比较,对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一步评估分析的工作过程。
  第十六条 审核评析工作内容:
  一、根据相关资料,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充分运用现有的CTAIS系统、征管信息监控系统等数据信息采集功能进行有效的分析。
  二、核对稽核岗位传递的进项、销项发票信息。
  三、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资料,作全面的分析工作,对出现的异常情况的原因作进一步判断。
  四、根据日常征收管理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税源变化,结合申报纳税资料作进一步分析。
  五、指标分析。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现有的评估指标,结合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特点,有针对性地指标分析:
  (一)货源购进原材料分析。该指标主要是根据进项发票电子信息进行分析,有无从敏感地区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突发地区购进原材料抵扣税额,包括有无来之于各类专业市场或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如此类进项抵扣税额比例过大的有可能存在虚假专用发票的行为(敏感货源地指总局通报的税务案件多发地区)。
  敏感货源地购进原材料比率=当期敏感货源地购进原材料额÷当期全部购进原材料额×100%
  (二)当期同类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价格增长比率分析。通过对该指标的评估分析可以了解掌握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抬高价格,虚列进项达到多退税款的情况。
  当期同类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价格增长比率=(当期平均价格-上期或上年同期平均价格)÷上期或上年同期平均价格×100%。
  (三)进项税金构成分析。通过对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输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占总的进项税金的构成分析可判断企业有无虚假抵扣进项税金。
  1、当期农产品抵扣所占的比例=当期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金÷当期全部进项税金×100%。
  2、当期废旧物资抵扣所占的比例=当期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金÷当期全部进项税金×100%。
  3、当期运输凭证抵扣所占的比例=当期运输凭证抵扣进项税金÷当期全部进项税金×100%。
  4、当期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所占的比例=当期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金÷当期全部进项税金×100%。
  (四)生产能力增长率分析,这一指标主要是监控企业出口产品产量突然放大的情况,除了扩大生产规模等正常因素外,有可能存在“引进”业务员,“借权挂靠”等情况。
  生产能力增长率=(当期企业出口某类产品产量-上年同期同类出口产品产量)÷上年同期出口产品产量。
  (五)税负率还原计算比较分析。通过税负率的还原计算分析,可以更深层次、更准确地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账外账情况,如企业税负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或虚假抵进项税金的情况。
  税负率还原计算公式=[应税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免、抵、退”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金-存货增加引起的进项税金增加额+进口料件模拟进项税金-免税货物用进项税金转出额)÷(应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货物销售额)×100%。
  第九章 约谈举证
  第十七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对经审核分析尚存在疑点的评估对象,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述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问题举证说明,进一步落实异常原因产生的工作过程。税务机关认为必要也可到企业实地查验。
  一、约谈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二)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
  (三)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合同、仓储、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与业务员劳资关系,包括业务员招聘、管理、考核、流动情况;
  (五)主要进出口业务结构和主要供货企业的变迁情况,进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运发票和提单、进出口岸和储运路径等情况;
  (六)企业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票货款往来情况、收汇核销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等情况。
  二、实地查验内容:
  包括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固定资产情况、经营场所及其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等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以及出口货物所有备案单证等。
  第十八条 企业预警评估、约谈举证的程序、文书要求参照《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认定处理
  第十九条 认定处理是对纳税评估对象经过约谈确认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权限分类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条 经约谈、举证或实地调查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免、抵、退税企业预警评估处理建议表》(附表三)报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经约谈、举证、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不具有偷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予以结案归档。
  二、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排除偷骗税嫌疑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提请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处理,建议对该企业已退的税款暂予扣回,未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
  三、发现企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同时将移送情况报市、县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及时将预警评估工作状况登记备存,并在认真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填制《免、抵、退税企业预警评估成果统计表》(附表四)综合反映预警评估工作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每户企业预警评估结束后六十日内,税源管理部门应将预警评估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内容根据总局、省局最新政策规定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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