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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5]17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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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本级各单位:
  为给纳税人提供更优质快捷的服务,加强国地税协作,提高税务登记效率,经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商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由湖州市国税局、湖州市地税局共同设立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窗口”),依法联合办理湖州市本级范围内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相关事宜。为更好地开展联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的税收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深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升湖州市税务部门的综合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二)遵循体制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是建立在国、地税现有税收管理体制基础上,通过加强国、地税协作,由双方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登记及其管理,共享登记信息资源。
  (三)便捷优质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实现一窗受理,一套证件、一个税号、一次付费,资料齐全,当场办结,切实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证效率。同时办证中心联办窗口要坚持优质服务、文明执法、树立形象,共创星级窗口。
  (四)加强协作原则。国、地税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协作,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共同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
  三、机构设置和组织领导
  “联合办证窗口”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派人共同组成,双方应根据“联合办证窗口”的工作需求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确保“联合办证窗口”的正常运转。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征管处共同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业务指导;对外均以“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名义联合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和宣传工作。
  四、办证场所
  在市区和南浔区分别设立“联合办证窗口”。
  市区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窗口设立在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红旗路99号),负责整个吴兴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及除织里镇以外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有关税务登记办理事宜。
  南浔区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窗口设立在南浔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南浔镇长征路456号);负责南浔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南浔镇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有关税务登记办理事宜。
  其余织里、练市、双林和菱湖片的个体工商户的国、地税税务登记由设在镇上的各地税办税服务厅一并办理,并定期(每周一次)将登记资料汇总送到所在区的联合办证窗口。
  五、受理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原则上限于新办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换证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办,暂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双方协商制订了联合办证的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双方应共同遵循。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协商解决。
  附件: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操作规程
  国、地税联合办证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联合办证窗口的设置
  (一)湖州市区联合办证窗口设三类窗口:
  第一类是“综合受理”窗口,由国、地税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审核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辨别纳税人性质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国、地税共管企业还是纯地税业务企业,确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费用,并将登记资料分送相关窗口办理。
  第二类是“企业税务登记证发放”窗口,以国税部门人员为主,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分送过来的国、地税共管企业税务登记资料的审核、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发放及登记信息的电脑输入,各种后续管理资料的发放。
  第三类是“个体工商户和纯地税业务税务登记证发放”窗口,以地税部门人员为主,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分送过来的个体工商户和纯地税业务企业税务登记资料的审核、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发放及登记信息的电脑输入,各种后续管理资料的发放。
  双方登记内容的录入要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力求完整、正确。后续管理资料由国、地税各自确定、提供,在发证时由窗口工作人员一并发放给纳税人。
  (二)南浔联合办证窗口的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数量确定或按照市区窗口操作。
  二、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综合受理窗口审核受理--纳税人缴纳工本费、印花税---企业税务登记证发放”或“个体工商户和纯地税业务税务登记证发放”窗口录入、打印、发证。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类型、纳税人经济性质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经济类型这三项变更,且属于国、地税共同管辖的,应先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收及发票清理手续;“联合办证窗口”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变更登记联系单》予以受理。
  对联合办证前国、地税税号不一致的纳税人,不论变更项目是否涉及重新打印证件,一律按国税税号重新制发证件。
  (三)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通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或重新填报。
  三、信息管理
  设立国、地税“联合办证中间存储系统”,将双方分别打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输到“联合办证中间存储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双方可通过后台随时从该中间系统提取对方打印的税务登记数据,结合书面资料,将登记信息按照本部门的要求编辑、导入各自的征管信息系统中。双方办证窗口应及时做好登记数据的提取、维护和导入工作,当天打印的登记信息当天导入完成,切实避免因导入迟缓而造成征管信息系统提示“逾期登记”现象的发生。
  因实际工作需要变动“联合办证中间存储系统”有关项目和内容时,由变动方提出需求,经双方业务、技术部门协商确认后,由技术部门负责处理。国、地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中间系统。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业务问题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税号的确定
  1、新办税务登记
  企业税号:330501+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个体工商户税号:身份证或相应的有效证件(如外籍、港、澳、台人员的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18位)+5+顺序号(0……9);
  企业临时登记税号:330501+L+8位顺序号;
  个人临时登记税号:L+身份证号码+顺序号(0……9)
  (注:以上身份证号码不足18位的,添加0补足)。
  个体工商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赋码规则视同企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联合办证窗口”受理纳税人变更事项时,应核对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国、地税税号不一致的纳税人,变更为国税税务登记号码。
  3、纳税人的纳税编码由国、地税部门按各自的编码规则分别自行输入各自的征管信息系统。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及用章
  1、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内、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单独纳税的,应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证,不再使用原注册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不单独纳税的,可只登记不发放税务登记证,如国、地税一方有需要办理的,由地税部门打印。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按照总局要求统一使用内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
  2、对纯地税业务的纳税人发放一套加盖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纳税人发放一套同时加盖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需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对原税务登记证件应加盖“作废”章后退还纳税人保管。
  3、税务登记表的类型有: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其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七种。
  4、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联合办证窗口”受理审核后加盖“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返回纳税人一份,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填登记表,由“联合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工商登记等资料,进行审核并输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纳税人确认签字或盖章后,加盖“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5、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表、证、单书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三)税务登记所需收取和审核的资料(一式两份,国、地税各存档一份)
  1、设立(新办)税务登记需收取以下资料,并同原件进行核对: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企业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5)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个体工商户租用私有房产的除租房协议外还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需收取以下资料,并同原件进行核对: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办需收取以下资料,并同原件进行核对: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及补办申请;
  (2)《湖州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税务登记资料传递
  税务登记资料,由“联合办证窗口”负责清分,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周一次定期派专人到“联合办证窗口”办理移交,填写《工作联系单》。
  (五)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违章处罚
  纳税人逾期办证的,由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联合办证窗口”不再进行处罚。为避免重复处罚,对国、地税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进行处罚的纳税人,凭处罚通知书和缴库凭证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其他问题的处理
  1、非正常户、注销户管理
  在现阶段,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自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进行管理和监控,由国、地税征管处将各自的非正常户和注销纳税户情况汇总,定期(每月一次)进行信息交换。
  2、停复业管理
  联合办证后的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因故申请停业的,应先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后,凭国税部门发放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再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并上交税务登记证件,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保管。申请复业时,先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税复业手续后,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再凭税务登记证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3、税号重复问题
  目前,国、地税双方通过各自征管信息系统的税号校验功能(包括注销户恢复)校验税号。出现重复现象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联合办证窗口进行更正,确保(包括注销状态户)号码的唯一性。
  4、税号录入错误问题
  在税务登记环节发生税号录入错误,国、地税部门应立即修改,并通知纳税人更换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差异处理
  国、地税各自征管系统内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存在差异的,目前暂不予以调整。若纳税人需要变更登记的,不论变更哪个项目,由“联合办证窗口”依法核实变更,确保“联合办证窗口”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与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的一致性。
  6、2002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单位、转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的确认,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7、同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
  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同城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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