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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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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狠抓规范。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而且有助于规范国税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信息在国税机关内部共享。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到位。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国税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国税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贯彻运行。总局对《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前完成。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国税机关组织开发的,由国税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国税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
  四、及时公告通知纳税人。《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具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性强、时间紧迫的特点。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或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国税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纳税人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以下具体种类及期间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报送“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报送“利润分配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业务状况表”,按年报送“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按年报送“会计报表附注”。
  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暂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与增值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一致。
  对实行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尚未实施到位前,各地仍按原规定报送纸质报表。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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