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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征[2003]30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9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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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定期定额户的缴纳行为,积极提倡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省局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的一种申报方式。
  (二)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的方式缴纳税款。
  (三)实行简易申报的范围: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和季节性生产的家庭工业户。
  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确认
  (一)申请核准。需要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到县(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申报填写《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附件),报请县级国税机关审查核准。同时取消原申报方式。经核准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期满后是否重新进行申请核准由各县(市)国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自行决定。
  (二)纳税申报的确认。采用简易申报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视为己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期和缴纳期限的确定。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纳税期限可合并为一个季度。纳税期限需合并为半年或一年的,由各县(市)国税局确定后报市局审批或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简并征期后,以一个季度、半年或者一年为一期申报纳税的,自期限届满次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四)税款缴纳方式的确定。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一律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帐户,应缴纳的税款由金融机构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规定,按期扣缴入库。
  (五)纳税人在定额核定期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应税收入超过核定定额20%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并申请调整定额。
  三、银行扣款简易申报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金融机构设立纳税专用账户,由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金融机构等相关各方签订税款扣缴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载明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税款扣缴、税款划转支付方式、存款不足和纳税人实际经营额高于定期定额20%而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承担的责任、其他约定等。
  (二)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在其纳税专用账户上应存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
  (三)金融机构应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从纳税人的纳税专用账户上扣缴当期应纳税款。
  1.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向国库划解税款,不得滞留,并及时向国税机关传递税款扣缴和划解等信息资料。
  2.完税凭证的开具。纳税人完税后需要完税凭证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或受托金融机构开具。金融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管理和结报票证及税款的有关要求,由县(市)国税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3.对未能及时在纳税专用账户中存足相当于当期应纳税款资金的纳税人,由金融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未存足税款的纳税人信息提交主管国税机关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银行扣款简易申报程序,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或由税务机关直接上门进行催报催缴:
  (1)纳税人纳税专用账户在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内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
  (2)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款与核定税款不一致的;
  (3)纳税人有停歇业、注销行为的;
  (4)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5)主管国税机关规定其他情况的。
  5.遇到不再适用银行扣款简易申报程序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银行暂停扣缴税款。
  四、申报日期的确定
  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日期,以金融机构扣缴税款的日期为实际申报纳税日期。
  五、申报资料的报送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六、违法处理
  对采用简易报税、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七、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规定,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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