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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3]3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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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本级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系统的推广应用。
  推行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系统是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一次深刻变革,是实现科学定税、“阳光”工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将个体定额核定系统的推行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推广进度和工作节奏,根据市局的部署,组织人员及时做好数据测算和定额要素确定、系数设置、公式测试及数据采集等各项上线准备工作,争取在10月份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安吉县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系统应用,提高应用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后,要及时做好税种登记工作,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其中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及核定办法(启用定额核定系统后通过计算机核定)核定其纳税营业额。对核定定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税款,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原则上按季进行,也可结合定额调整,半年申报一次。申报表样式附后。
  各单位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日常管理,在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同时,要告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调整定额。在认定期间,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必须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地进行一次检查、核实,对于该报告而不报告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按《征管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对“双定户”取消定额加发票,实行全额核定定额征收是个体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重大变化。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加强调研,采取措施,做好征收方式改变后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征收方式改变的平稳过渡,确保正常的个体税收管理秩序。
  (一)取消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与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同步实施。各地要根据纳税人以往的发票开具金额信息,在定额核定中确定发票开具金额与定额的挂钩系数,并按户累加在纳税人由计算机定额公式自动生成的定额上(定额核定系统已增加此功能),作为纳税人当期的核定定额。
  (二)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上门宣传等形式,及时将取消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及普通发票实行限期缴销制度的规定公之于众。
  (三)征收、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普通发票限期缴销制度。管理部门要对双定户的普通发票鉴定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原鉴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是否与纳税人的经营、定额核定相符,对不符的,及时予以调整。从10月1日起,纳税人购领发票,在发票封面上加盖“本发票限于3个月内使用”的印章,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由发票发售窗口负责监控;对发票超期缴销的,实行先处罚整改、后供应发票;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停供发票。
  (四)统一实行发票验旧购新方式。从10月1日起,各单位要根据省局文件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纳税人统一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即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将发票的开具信息包括起止号码、开具的所属月份和相对应的普通发票开具经营额,填写《发票使用明细申报表》,随同发票购领卡办理缴销手续。发票发售窗口在发票缴销时,将以上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CTAIS系统,并将《发票使用明细申报表》传递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及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将增加发票发售窗口工作量,征收部门应统筹安排,适当增加发票发售窗口人员,以确保发票验旧购新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定额的监控管理。取消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纳税人普通发票开具的经营额小于或等于核定的应税营业额的,按定额征收,委托银行扣款缴纳方式不变;普通发票开具金额大于核定的应税营业额的(包括超过起征点的),按普通发票开具的经营额征收税款。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定额内的仍委托银行扣缴,超过定额部分,由纳税人在发票购领环节,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单独申报缴纳税款;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由纳税人按发票开具金额同样在发票购领环节自行申报缴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定额的纳税人,在核定下期应税营业额时适当调高一定幅度。
  (六)开展普通发票检查。要以发票使用不规范的重点行业及取消定额加发票可能出现的发票借开、代开等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通过对取消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后发票使用数量、开具金额、纳税申报金额的比对及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及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
  四、大力推进建账建制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抓好建账建制工作。要以市场及其他地区的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为重点,加强宣传与引导,将其纳入建账范围,督促其按规定设立账簿,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定额加发票取消后,对于原发票开具金额较大以及发票开具月份、年度间不均衡的纳税人,要求其建账建制,自行申报。同时要做好建账辅导工作,提高核算申报质量。对原定期定额征收的新建账户要实行双控管理,强化申报监控。
  五、继续抓好农村家庭工业税收征管
  农村家庭工业税收征管既是税收管理中的难点,也是个体税收增收的潜力所在。因此要继续抓好农村家庭工业税收征管,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做好农村零星个体税收的社会化征收工作。
  六、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我市各单位目前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均实行简易申报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使个体税收干部能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加强个体税收日常管理,各单位应结合本地的实际,在简易申报的基础上,下一步偿试推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省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办法》规定,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款的三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扣款银行)协议(格式附后),规范有关手续,并加快推行纳税无纸化。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3]18号)
  2、发票使用情况明细申报表
  3、银行扣款协议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实施办法
相关附件:
附件2: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doc    
附件3:银行扣款协议书.doc    
附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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