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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国税征[2003]1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3
实施时间: 2003-6-1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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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国税征[2003]14号),现将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按照这一规定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是否已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当前一部分内资企业虽处以筹建期,但工商部门已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处于筹建期的企业虽经营范围尚不明确,但为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及时在CTAIS中做好但况。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国税部门管辖但况。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观税种的鉴定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使这类企业纳入正常的税收监控。各单位此前对内资企业筹建期的税收管理如有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请及时清理和纠正。
  三、这类企业如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予处罚。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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