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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发[1996]22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 1996-9-11
实施时间: 1996-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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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自1995年8月正式开展以来,各分公司能够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保发[1995]134号)的规定,建立了统筹机构,培训、配置了人员,开设了专户,为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收取了保险费,建立并对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余缺进行了调剂;各分公司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使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为适应中保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后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需要,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集团公司人事部拟在今年适当时候,举办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和中保集团公司的有关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进行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软件、基金财务管理等专项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另行通知。
  附: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补充规定
  为解决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运行一年来,特别是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统筹范围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以及各级公司的直属、附属单位。
  统筹对象包括:统筹范围中的在册(劳资统计)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职工。
  二、机构、编制、职责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州盟级分公司,在人事部门设立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统筹办为正科级规格机构。
  统筹办配置2~3人,其中1名须为会计人员,另外人员可兼职。
  集团公司为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一级单位,各专业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单位,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为二级单位;地(市)级分公司为三级单位;中保集团系统统筹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方式。
  各级公司统筹办名称为:本公司名称+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
  各级公司统筹办除负责经办本公司机关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外,还负责下一级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管理工作(各专业子公司除外,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统筹工作直接对集团公司)。
  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目前仅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统筹项目所列文件规定。
  (二)统筹基金征缴和支付:
  1.统筹基金的缴纳:征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当年(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凡以上年(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到年底决算时,一律调整为当年数字;各统筹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统筹办核定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缴纳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费:列入系统统筹的各级公司,目前按本公司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的5%,按月提取(企业单位从“业务管理费”的“劳动保险费”科目列支,事业单位从“离退休费”科目列支)基金,划入本公司统筹办银行帐户。
  (2)个人缴费:列入统筹对象的职工个人,目前按标准工资:等级职务工资+(集团公司规定比例的)责任目标津贴的2%,劳动合同制人员可按合同劳动报酬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行政财务按月从工资中代扣,划入本公司统筹办银行帐户。
  请各级公司统筹办做好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等级职务工资、实际责任目标津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准备工作。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布置。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为便于工作,我们编制了《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离退休金的项目和标准参考表》(详见附表),供各级公司工作中参照。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按照公司工资总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金,在项目、标准上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那种认为工资总额包含的项目就应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财务:基金财务设在各级公司统筹办。凡基金财务设在单位财务或单位行政财务的,要尽快将基金财务转到单位统筹办。
  (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登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公司统筹办要按月记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帐》,按年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问题,待集团公司通知;由于机构分设,接交的台帐和个人基金帐户现所在公司要继续登录、使用;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台帐和个人帐户要及时、准确反映和记载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和缴费情况,为下一步的改革打好基础。
  (三)银行专户:各级公司统筹办要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银行)的分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开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专项储存收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历年形成的基金。凡统筹基金存于公司计财部门或其它金融单位的,一律转入统筹办在国有银行开设的专户;要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挪用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集团公司对二级统筹单位实行差额缴拨,结余基金按集团公司核定的比例、数额上缴集团公司,不足部分,由集团公司调剂弥补;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其以下单位应实行全额缴拔,该收的全部上缴,该支的由分公司下拨,基金平时集中在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级及其以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缴、欠缴、截流基金。
  (五)职工调动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职工调往金融系统(实行系统统筹的“六行一司”)以外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中保集团《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保发[1996]213号)办理,转出的基金,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
  (六)各级公司统筹办要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统筹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五、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都很强且时效长的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各级公司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引起充分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公司统筹办建立后,要加强基础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人事、劳资、财务、统筹等部门的工作要搞好衔接,为下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帐结合”改革打好基础,做好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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