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0]2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24
实施时间: 2000-2-2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监察、物价、审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收执罚单位资金帐户的开设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8〕1667号)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立银行帐户。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我市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逐步在全市推广执行。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辽财税[2017]18 2017/4/1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1999/4/1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08]57 2008/7/24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推进行政事 辽财非[2016]26 2016/5/18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5/1/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沪价费[2015]15 2015/10/1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湘价费[2013]10 2013/9/26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10]60号 2010/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 内财非税[2013] 2013/1/28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1年我市 深财资[2021]42 202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