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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05]58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5-12-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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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支出按项目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一是属于日常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特定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等;二是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各类政府性基金、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市财政局对部门申请的项目将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市级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和市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市财政局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库设立分三个层次:备选库、初审库和预算总库,实行项目滚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三)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 市级各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专项支出项目方案。同时,根据市财政局有关专项支出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并将选定的项目上报主管部门。上报时,按项目内容分为特定经常性专项项目、发展性专项项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分别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设立部门项目库备选子库。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上报并列入项目库备选子库的各类项目,要在部门内部重新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排序,并将结果分别按照经常性专项项目、发展性专项项目和建设性专项项目的要求,列入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初审子库。
  第十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要求,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部门设立的项目库上报子库,同时应按市委、市政府己定项目、其他项目的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序,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需必要附件资料,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暂定为以下三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经常性专项”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性专项”财政拨款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性专项”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其他申请财政拨款项目只需报送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列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项目库备选库。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申报并列入财政局项目库备选库的项目,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市财政局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四条 对列入财政局项目库初审库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局项目库预算总库列入当年市级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对列入当年预算,在系统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等,要按照预算布置的编报时间要求,提前编报项目预算,并列入项目库管理。对目前确有难度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二次分配项目,也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提出分配意见,并要列明分配的单位、项目和数额。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项目监督与考核等四个阶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按照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向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三)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级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购置、修缮项目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各归口业务处筛选后委托市工程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其审核意见作预算审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市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市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来源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市财政局项目库和市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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