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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地税政[2004]52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5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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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机器设备的认定,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8号)规定的细化标准执行。
  二、企业符合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机器设备,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同时应按规定报各税务分局备案,提供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机器设备清单、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及实施时间。
  三、原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企业需要改为加速折旧法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预计净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年折旧额(以前年度的折旧额不再补提),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在日常工作中,应认真做好企业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加强检查。对不符合采用加速折旧办法的企业和机器设备,要及时加以纠正,并督促企业做好纳税调整。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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