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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地税政[2004]5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5
实施时间: 2004-9-1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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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操作,提高办事效率,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税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具体操作意见》,现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具体操作意见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具体操作意见
  一、受理
  (一)上报时间:
  各分局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税政处。
  (二)资料要求:
  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上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
  5.认定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6.认定当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其他资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A证);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附表三);
  (4).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
  5.认定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6.认定当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其他资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
  (2).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A证);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
  (4).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上年年底职工花名册和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个体经营: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A证);
  4.其他资料要求: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员工花名册(家庭经营的同时注明家庭人员);
  (4).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
  (5).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四)加工型劳动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
  5.认定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同时上报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认定当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其他资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
  (2).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A证);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
  (4).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有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有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其他资料要求:
  (1).企业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财务报表。
  (4).安置富余人员汇总清册。
  (三)审核
  一)新办(现有)服务型或商贸企业: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是《再就业优惠证》(A证);
  2.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
  3.《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应包括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审核,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审核。
  4.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要求;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审核;
  6.其他审核。
  二)加工型劳动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是《再就业优惠证》(A证);
  2.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
  3.加工型劳动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必须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书》;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审核;
  5.其他审核。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是《再就业优惠证》(A证);
  2.个体经营户从业人数及A证人员比例的审核,包括现场审核(附表四);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优惠经营范围的审核;
  4.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其他审核。
  四)其他要求:
  1.上述资料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可用复印件;
  2.各分局及时报送减免税请示及汇总申请表(附表一、二),要求同时附送电子资料;现场审核表(附表四)随各户报批资料上报;
  3.第二、三年申请再就业减免税时上报资料要求另行说明;
  4.上报资料要求及时、准确、整齐、完整。
  二、审批
  市局税政处根据分局上报资料,进行复审,报局长室审批,并汇总拟文。
  三、回复
  市局文件下发,退分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份、“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一份。
  四、管理
  1.各分局下发批文时,要求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名单,在每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A证证书及“下岗失业人员汇总清册”中填列就业单位名称、营业税、所得税等批准享受优惠时间。
  2.健全年度检查工作制度:
  (1)发现不符合《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浙劳社[2004]137号)要求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2)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年检范围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3.各分局于次年4月15日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情况汇总上报税政处。
  4.此项工作作为考核指标内容。
  五.归档
  市局税政处将原始资料送市局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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