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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财综发[2007]16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33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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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建设规划局、城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公共空间资源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1号)和《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是政府对户外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户外广告资源应实行有偿使用。各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并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户外广告按发布的内容,分为商业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按设置场所的产权性质,分为利用公有产权性质的道路、场地、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以下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和利用非公有产权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利用公有产权性质的道路、场地、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并按招标、拍卖的成交价,足额缴纳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相关征收部门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三、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在具有非公有产权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业主单位在其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取得的收益,归业主或业主单位所有,暂不予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设置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广告兼商业性广告的除外),不予征收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公益性户外广告经批准改为商业性广告的,应予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签订租用协议的,待协议到期后再按本通知执行。
  四、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招标、拍卖活动。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已取得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经营者,在合同期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但使用权转让费超过合同价部分,需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数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设施被政府依法征用的,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退还给广告设置单位;依法取得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予退还。
  五、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纳环节为有偿使用收入的取得环节,而不应是户外广告的审批环节;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者为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取得者,而非户外广告经营者。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各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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