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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地税政[2004]8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9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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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增值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开发并销售(预售)房地产的纳税人,普通住宅按销售(预售)房地产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包括连体别墅),按销售(预售)房地产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企业须自行结算申报。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多退少补。
  二、对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经主管税务分局确认并报市局备案后,暂不实行预征征收。
  三、纳税人核算不清、虚报价格、隐瞒收入等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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