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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台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财经发[2005]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台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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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台州市人大《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台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制定了《台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附件:台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台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台州市人大《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台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项目补助、工作奖励、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市生态办日常办公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重点安排椒江、路桥、黄岩三区,适当兼顾其他县(市)。
  三、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项目补助
  1.生态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小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
  5.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及企业清洁生产等项目。
  (二) 工作奖励
  对完成创建生态县(市、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级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乡镇、具有典型推广示范意义的生态示范点等的奖励及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奖励。
  (三) 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生态市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 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五) 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出。
  四、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二)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三)属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项目补助类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项目补助类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生态办、财政局初审后提出推荐上报意见,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须填写《台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项目补助类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市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市财政局、市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生态办和市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局、审计局、生态办应加强对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使用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八、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设立生态县(市、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宣传教育和县及县以下项目补助奖励。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生态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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