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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舟人劳社发[2009]7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4
实施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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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和认定审批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帮扶有望恢复,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3、近一年来未裁员或裁员未达到全部职工10%的企业;
  4、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转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的;
  5、2008年以来出现亏损的;
  6、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按企业2007、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指标变化情况核定)。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建立困难企业联审认定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贸、工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控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联审认定和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写《舟山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见附件一),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三项帮扶政策中的一项,填报《舟山市困难企业和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二),自文件发布后至2009年11月底前,按行业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困难企业联审认定小组办公室,困难企业联审认定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报政府批准。经批准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税部门应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均为每人每月300元。享受补贴的人数不超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扣除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
  两项补贴采取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补贴的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
  (三)支持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职业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转岗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为每人不超过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接受培训指导。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确定补贴额度。申请补贴时,应携带《舟山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填写《舟山市困难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供培训人员名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在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市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操作。具体下浮时间、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和《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工作的通知》(舟社保[2009]1号)规定执行。
  四、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妥善解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企业经多方努力仍需要裁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二)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实行年薪制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申请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把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工会或职工的书面意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支持企业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共享,携手共渡难关。企业在困难时期,因生产任务不足,工作时间减少或工作岗位共享的,企业应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调整薪酬计划,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后,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裁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具体办法按《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总工会、舟山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舟人劳社监[2008]196号)规定执行。
  (五)妥善处理困难企业延期支付工资问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在延期支付工资的当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各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加强沟通协调,紧密配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附件一:《舟山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
  附件二:《舟山市困难企业和福利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三:《舟山市困难企业和福利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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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浙劳社就[2009] 20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