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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05]4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3-9
实施时间: 2005-3-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1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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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措施,强化预算支出管理,制止单位的预算外收入通过往来款进出财政专户的不规范行为,夯实预算基础数据,保障部门预算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号)的要求,现就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位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使用的财政票据执收,不得自行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收取,属分次收取的收入,每次收取直接开具核定使用的财政票据,收入资金缴入财政专户。预收性质的收入,在收入未能确认前,可以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暂收,在收入确认后,必须及时补开核定使用的财政票据,暂收资金通过财政专户内部划转,由往来款转作收入。
  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种往来款项,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收取,资金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代码,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往来款项的资金转出,须使用《单位往来资金拨款申请书》(见附件)向财政业务归口处室申请,经财政业务归口处室核实后,按下面第四点规定分别办理。属退还性质的资金应在“退款说明”栏列明退款对象;支付性资金应在“支付说明”栏填写具体支出内容申报。
  四、往来款项的资金转出分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各项预收(暂存)款项,属于资金退还性质的,资金划拨至单位支出户,由单位及时办理退付;属转作收入性质的,通过财政专户内部转账方式转为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
  2、按规定收取的各项保证金,同上处理。
  3、原往来款项中属于已完成专项项目结存资金的,如需动用,应报经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形成收入后申拨使用。
  4、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收取的暂扣、质押款项,属于资金退还性质的,资金划拨至单位支出户,由单位及时办理退付;属转作罚没收入的,通过转账方式缴入国库。
  5、学校收取的代管费,资金划拨至单位支出户,由单位办理支付。
  6、集中代办支出收取的款项,资金划拨至单位支出户,由单位办理支付。
  五、对单位的违规操作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单位往来资金拨款申请书(略)
  二ΟΟ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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