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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稽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06]32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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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稽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方面的稽核内容
  1、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擅自超过时限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3、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4、是否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政府非税收入;
  5、是否擅自处理罚没财物、赃款、赃物;
  6、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的行为;
  7、需要稽核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其他事项。
  (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核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2、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或国库;
  3、是否违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是否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将政府非税收入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
  4、是否违规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拖延、滞压、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资金;
  5、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政府非税收入和暂扣财物的退付手续;
  6、需要稽核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稽核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领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实施管理;
  3、是否在执收过程中规范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4、是否私自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是否违规发放和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6、是否存在因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7、是否存在遗失票据或《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后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告作废的情况;
  8、需要稽核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稽核方法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稽核工作,采取执收单位年度自查自纠与财政重点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稽核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每年重点稽核面一般不少于执收单位总数的20%。
  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照稽核内容对本年度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填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稽核自查情况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应逐项写明违规事实、涉及资金额度、纠正措施等内容。自查工作列入市财政局对执收单位进行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三、被重点稽核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依据文件;
  2.同级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4.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5.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6.单位的自查报告;
  7.与稽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违规处理
  对照稽核内容,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由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误等原因产生的工作差错,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下达整改意见,函告单位进行整改(自查中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发函);发现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违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执收单位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稽核自查工作,并于2007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自查报告。以后年度的自查工作按期正常进行,不再另发通知。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稽核自查情况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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