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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06]295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12-1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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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为贯彻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80号)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将《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市财政局将分批与各执收单位,就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项目、收缴方式、代理银行、票据种类等事项进行确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入收缴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80号),依据《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3〕8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及税务部门直接征管的非税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并取得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受市财政局的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
  执收单位的执收主体资格,按《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认定。
  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委托名义擅自下放、转移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代理银行是指根据收支两条线改革要求,经市财政局批准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款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执收账户体系的组成和功能
  第九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账户体系包括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结算户)、湖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库款(以下简称:国库)。
  第十条市级财政结算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资金结算的账户。其主要功能包括: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办理收缴资金结算;上下级财政分成收入汇缴结算;向国库缴款;向市级财政专户划款;办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往来款项资金的收付(集中支付单位按集中支付办法办理退付)等。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纳入专户管理的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的资金账户。市级财政专户接受市级财政结算户划入的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国库接受市级财政结算户划入的纳入国库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接收按有关制度规定直接缴入国库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持有并负责管理市级财政结算户和市级财政专户。任何执收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部门指定收缴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也不得擅自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
  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罚)缴分离收缴方式,对暂时难以收(罚)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以实行集中汇缴的收缴方式,具体收缴方法根据收支两条线改革要求由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方式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凭证,缴款义务人按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结算户。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的银行缴款回执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的,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3联,第5联),按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市级财政结算户。缴款人缴款后,持代理银行盖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联)加盖单位收款印章后交缴款人作收费票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应按限期(自执收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或限额(收取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双限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填开《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存市级财政结算户。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于月末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将当月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向市财政局报送《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票据结算报表》(附表一),办理票据结报和资金结算,确认收入。
  办理票据结报应将执收票据的财政联装订后,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结报。
  市级财政结算账户的年度结算时间: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12月25日;应缴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12月27日。结算日后收取的款项转下年度结算收入。
  第十七条 应缴国库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先缴入市级财政结算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资金、票据结报后,执收单位填写《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缴库申请表》(附表二),由市级财政结算户缴入国库。缴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市级财政结算户定期结算、划解。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分成资金清算按季度进行。
  第十九条 确认后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从市级财政结算户划转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按预算安排使用。
  往来款项资金通过市级财政结算户收缴、退付(集中支付单位按集中支付办法办理退付),预收性的待结算收入通过收入确认后划转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二十条 缴入市级财政结算户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票、款核对后,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登记市级财政结算户收入账。市级财政专户凭确认后的《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票据结算报表》及资金划转凭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登记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设在中心城区以外的驻区、驻乡镇机构,其政府非税收入也应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罚)缴分离可通过市财政局在驻区机构所在地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
  机构所在地确无银行营业网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实行集中汇缴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结算户代理银行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市财政局、市级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旬、月报表,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3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级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目一致。
  第四章 收入退付
  第二十三条 已缴入市级财政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取得并缴入市级财政结算户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程序为: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附表三)并附缴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后,向执收单位办理资金退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应通过市级财政结算户办理。原则上以转账方式退付,不退付现金。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售、核销、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票据管理的要求规范使用票据种类,规范填开票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由市级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办理。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收费依据文件后,核定收入项目、使用票据种类、收费项目代码,发给《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票据。《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三十条 领购的票据使用后,应及时与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核销票据。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登记造册,并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公告作废,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核销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负责开设、管理市级财政结算户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会同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认定代理银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业务关系和财务核对、检查、监督工作;
  (六)监管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和收入划解业务。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监督。
  (四)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督促执收单位依法执收;
  (二)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
  (三)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协议履行政府非税收入代理职责。
  (一)按本规定及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具体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反馈收缴信息;
  (三)按照要求开发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端信息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交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收单位、缴款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应损失,并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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