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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05]136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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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促使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管理或上缴财政专户,保障部门预算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下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夯实基础数据,在总结上年试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市府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市级单位中开展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内容方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是有较稳定非税收入来源、经费收支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和经费预算依照行政安排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绩考单位)。一般事业单位暂不作为考核对象。
  考核范围是由绩考单位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两类指标,一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指标;二是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执行指标。
  (一)管理工作规范指标
  管理工作规范指标主要是对绩考单位在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中,各项管理工作实效的考核,具体包括:
  1、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2、“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
  3、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4、执收、执罚行为的规范;
  5、会计报表的质量;
  6、预算外资金集中款的缴纳。
  (二)收支预算执行指标
  收支预算执行指标,主要是对绩考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的非税收入收支实际执行结果的考核,具体包括:
  (1)非税收入总收入指标(以下简称:收入目标),即列入部门预算征收计划数的各项非税收入总额;
  (2)非税收入可用收入指标(以下简称:可用收入),即已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各项支出的非税收入;
  (3)非税收入超收收入指标(以下简称:超收收入),即当年实际收取的非税收入,超额完成收入目标的收入。
  三、考核方法
  (一)管理工作规范指标考核
  管理工作规范指标考核结果,决定绩考单位的奖励系数。考核得分采取倒减系数的方法,无差错的绩考单位奖励系数为1,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考核内容,相应扣减奖励系数。
  1、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考核绩考单位是否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票据执收各项非税收入,并按要求及时办理票据和资金结报。经核查,如有违规事项,扣减系数0.2。
  2、“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主要考核绩考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严格票款分离制度,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罚没收入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制度,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违规通过往来款进出财政专户。经核查,如有违规事项,扣减系数0.2。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主要考核绩考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手续,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经核查,如有违规事项,除按规定处理外,扣减系数0.1。
  4、执收、执罚行为的规范。主要考核绩考单位的执收行为是否符合“六条标准”规范,按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收;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执收;执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罚;单位财务收支是否由本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经核查,如有违规事项,扣减系数0.2。
  5、会计报表的质量。主要考核绩考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经核查,如有违规事项,扣减系数0.1。
  6、预算外资金集中款缴纳。主要考核绩考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集中款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经核查,如有违规事项,扣减系数0.1。
  管理工作规范指标的考核,财政部门一方面结合对绩考单位的各种常规性财务检查进行考核;另一方面,对绩考单位的审计情况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结果进行专项统计,评定考核结果,计算奖励系数。
  (二)收支预算执行指标考核
  按照“完成收入目标计奖、可用收入保障支出、超收收入专项奖励”的办法。从2005年起,绩考单位的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按核定的绩考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数、非税收入可用收入数确定任务目标,进行考核。
  1、确定收入任务。收入任务分为两块,一是非税收入总收入指标,作为绩考单位的非税收入总任务纳入考核,收入目标核定时一般不能低于2004年度实际收入数,遇国家清费减负,收费项目被取消及降低收费标准而使绩考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减少,且影响较大的,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减当年收入目标。二是非税收入可用收入指标,作为部门预算执行指标纳入考核,一般不作调整。
  2、实行奖惩挂钩。
  (1)完成收入目标的,经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核,给予绩考单位一定的奖励,可在非税收入可用收入中,通过节支按最高人均(按在职人员年平均人数)1000元的奖励基数,列支按奖励系数计算的奖金;该奖励不列入“削峰填谷”个人收入调节金计缴基数。单位凭市财政局的考核批复(批复书格式见附件2)列支和申报。
  (2)非税收入的超收收入,原则上应作为收入来源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调整部门预算。其中:罚没收入的超收收入,按一定比例安排办案经费补助专项支出。
  (3)绩考单位在财政专户中历年的滚存结余资金,可视同收入来源,统一编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但不能用于抵充收入指标。
  (4)对超收收入实行奖励,单位可根据市财政局的考核批复,按超收收入10%的奖励基数,列支按奖励系数计算的奖金,超收较多的单位,最高奖励基数不超过人均2000元,发放的奖金不计入“削峰填谷”个人收入调节金计缴基数。
  对非税收入已申请调增部门预算支出的单位,按超收收入总额扣除调增支出额度后计算奖励基数。
  超收奖励的计算公式:
  超收奖励数=超收奖励基数×考核奖励系数
  超收奖励基数=(超收收入数-调增部门预算支出数)×10%(按在职人员年平均人数最高不超过人均2000元)
  (5)绩考单位当年超收,考核奖励核减“削峰填谷”个人收入调节金计缴基数后,奖金发放低于“削峰填谷”上限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将应核减的差额结转下年继续抵扣。
  (6)对完不成收入目标的,不予奖励;完不成可用收入指标的,绩考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压缩支出规模,并相应调减单位预算支出指标。确因主观原因,造成征收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安排
  1、收支预算的执行指标考核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
  2、各绩考单位应于每年度1月10日前,根据上年非税收入收支实绩,填报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核自评表(自评表格式见附件1),提出奖励申请。经财政部门考核后,于1月底前下达考核批复。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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