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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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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信息的作用,加强财务会计监管,维护财务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实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机构应通过对单位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等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二)统一原则。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三)奖惩结合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财务会计信用较差的单位,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其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按照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类,并相应实施A、B、C分类管理。
  第五条 评定机构对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单位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和调整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六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确定采取单位自荐与评定机构统一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七条 湖州市财政局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指导全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建立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定机构在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单位纳税情况、审计情况等的反馈意见,并适当关注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对单位相关信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其对财务会计信用的影响。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九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的配置和履职情况;
  (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六)两年内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
  (七)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八)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并实施A类管理;评定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并实施B类管理;评定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并实施C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致使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不真实和不完整的;
  (二)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
  (三)单位任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存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的;
  (四)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五)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连续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
  (六)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并实施C类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
  (六)两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定机构在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填写《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1)并要求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填写《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自荐申请书》(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本单位所有财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个年度内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六)单位连续两个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评定机构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评定机构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评定结果以《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附件4)的形式,书面通知被评定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评定机构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纪录,及时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向被评定单位制发《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5)。
  第十六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湖州市财政局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同时颁发《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除中途调整信用等级外,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作为市政府诚信企业评定依据之一;
  (二)作为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优先列入和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优惠政策事项;
  (四)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及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五)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六)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申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对C类单位实行以下C类管理措施:
  (一)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重点监管和检查;
  (二)对存在的问题限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三)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二十条 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性财务会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7日内向湖州市财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
    2.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自荐申请书(略)
    3.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4.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略)
    5.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相关附件:
附件1:湖州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doc    
附件3: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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