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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预[2005]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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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性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顺利进行,现将《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一日
  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性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内容:
  (一)选择部分预算单位(简称“试点单位”)实行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对市级由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另行制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上报制度(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资金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开设的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简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中,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
  (三)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为试点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鉴于目前银行清算系统和信息管理技术系统不够完善,为保证改革稳妥实施,提高清算速度,改革试点阶段,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简称“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阶段只对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工资和政府采购资金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试点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其他预算单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责任主体。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人大、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见表1),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进行清算,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算。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改革试点单位列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外资金拨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算。
  第十二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用于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试点阶段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其职能)负责核算。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试点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用于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进行每日清算,日终余额为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试点单位负责核算、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统一管理。
  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由试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代理银行凭市财政局批复具体办理开户手续。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试点单位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试点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一个试点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使用额度内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试点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核算。
  第十五条 改革试点阶段政府采购资金暂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六条 暂保留试点单位基本账户,待改革成熟后取消;改革期间试点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发生的一切支出需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试点单位发生的各项往来款均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应按照各自的预算管理权限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相应账册管理体系,认真记录、反映资金收付活动,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定期核对账户。
  已纳入湖州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仍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建立相应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工资统发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工资统一发放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委办和主管部门确定。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人员工资变动情况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人员工资核定发放数通过电子文档提交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于每月2日前,开具《预算拨款凭证》,交代理银行发放当月工资。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当月工资发放前,应向代理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电子文档;(其中:《统发工资发放汇总表》见表2)
  2、《预算单位统发工资入账通知单》(见表3)。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预算拨款凭证》及有关资料,于每月4日前(节假日提前)将当月人员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一条 统发工资中由个人承担的各项代扣款项(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保等),由代理银行划入预算单位基本支出账户(试点单位划入暂保留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凭有关支付凭证,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账。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统发工资入账通知单》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二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申请采购前必须按照年初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计划认真填写《湖州市政府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表4),经市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申请表”中的采购目录对照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予以审核确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采购供应商提交的《湖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资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表5),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至供应商账户。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范围之外的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单位应在采购申请批复后,及时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资金如有结余,待采购项目结束后,市财政局凭单位提交的《湖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单》(见表6)将余款退回。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结算单”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试点单位除工资支出和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试点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按季分月编制《试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见表7),于每年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试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一条 试点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见表8)并开具有关银行支付凭证。
  经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盖章后,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将资金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
  代理银行对试点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不得做退票处理;对试点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依据试点单位的支付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试点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见表9),并与财政集中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日终,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余额为零。
  第三十四条 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相关凭证回执联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试点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试点单位使用现金采用备用金制度。
  试点单位需要使用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备用金标准从试点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中提取。
  试点单位备用金不足时,需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补足备用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备用金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划入试点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试点单位发出对账单,实行按月对账。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管理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四)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五)管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预留印鉴。
  (六)加强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监督和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做好绩效评价。
  (七)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八)选择代理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按季分月各项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三)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集中支付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三)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并提供资金支付信息查询系统。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超限额签发授权支付指令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违反本细则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取消代理银行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ΟΟ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1.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
    2.统发工资发放汇总表
    3.预算单位统发工资入账通知单
    4.湖州市政府采购申请表
    5.湖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资金结算单
    6.湖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单
    7.试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
    8.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
    9.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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