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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预[2005]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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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4〕119号)和《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实施细则》(湖财预〔2005〕1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ΟΟ五年一月一日
  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适应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上出现的新变化,根据《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4〕119号)、《湖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实施细则》(湖财预〔2005〕1号),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主要核算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全面记录和反映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一)根据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已批复《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用款计划》(以下简称《用款计划》),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预算外支出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或借:预算外专户支出
    贷:预算外专户存款
  (二)月末、年末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进行对账及清算,月末对已完工的项目支出结余款,督促其还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年末对已完工的项目支出、未完工的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结余款,督促其一并还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并根据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出具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支出结余还款通知》和入账凭单冲减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或借:预算外专户存款
    贷:预算外专户支出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结算主办会计
  结算主办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其核算内容是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的资金往来,对上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进行清算,对下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实时清算。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或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代理银行划款转来的收款通知及原始凭证(《用款计划》)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预算内
    ―--预算外
    贷:暂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2、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根据财政直接支付部门每日送来的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单,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贷:银行存款--预算内
      --预算外
  3、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银行存款--预算内
      --预算外
  4、月末、年末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进行对账及清算,月末对已完工的项目支出结余款,及时还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年末对已完工的项目支出、未完工的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结余款,一并还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并根据《支出结余还款通知》和划款凭单冲减暂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银行存款--预算内
      ―--预算外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主办会计
  支付主办会计是结算主办会计的延伸,主要核算财政零余额专户的资金往来。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两个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专户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其他专项支出要纪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的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向财政集中支付专户的清算冲销数;本科目当天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清算完毕后,本科目贷方余额应等于预算支出明细账的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专户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专户的有关支出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1、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专户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的类、款、项级科目及预算单位列报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专户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同时将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单,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结算主办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3、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财政集中支付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专户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4、年终,将支付资金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专户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5、对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账户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登记备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要核算本单位的资金收支活动,其会计核算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支付方式的改变,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下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用来核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业务;在收入类科目下增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业务。借方反映财政核定给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和因特殊原因退回该账户的额度;贷方反映预算单位支用的额度和年终未用注销的额度;该账户每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记录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或政府采购结算单及原始凭证列报,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国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记录
  预算单位按照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自行开具支付申请书,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凭《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回单及有关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列报支出,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每日终了清算完毕,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对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账户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登记备查。
  (四)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建设单位会计主要核算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其会计核算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特殊账务处理
  (一)统发工资的会计处理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主办会计按照工资汇总清册将资金划入各代理银行。根据代理银行回执作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专户支出(工资应发数)--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2、代理银行及时分解工资,实发数划入个人工资信用卡,代扣税费划入各预算单位户。
  (1)根据工资应发数入账:
  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确认的《预算单位统发工资入账通知书》和《统发工资发放汇总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代扣款项的账务处理:
  未试点单位:
  A、发放工资时转入各项代扣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
  B、各项代扣款托收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单位承担部分)
    暂存款、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
  试点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的账务处理:
  A、发放工资时转入的各项代扣款
  借:银行存款(暂保留基本账户)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
  B、各项代扣款托收时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与“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部分)
    暂存款、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暂保留基本账户)
  C、到“单位零余额账户”报支,资金划入时:
  借:银行存款(暂保留基本账户)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与“零余额账户”清算部分)
  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账务处理与财政授权支付核算相同。
  (二)现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预算单位需要使用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备用金标准从试点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中提取。取得报销凭证后再逐笔向单位零余额账户结报支出。
  1、提取备用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暂保留基本账户)
  2、向单位零余额账户结报时:
  试点单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和银行支付凭证,支付机构审核后将款项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回单位暂保留基本户。冲减代垫备用金。
  (1)“单位暂保留基本户”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暂保留基本户)
    贷:暂付款--备用金
  (2)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处理与财政授权支付核算相同。
  (三)预算外往来款的会计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试点预算单位《单位往来资金拨款申请书》,由“湖州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将往来款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结算主办会计根据《单位往来资金拨款申请书》和入账凭单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预算外
    贷:暂存款--往来
  2、试点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审核批准的《单位往来资金拨款申请书》,自行开具支付凭证,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凭支付凭证回单及有关原始单据列报,预算单位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往来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每日终了清算完毕,结算主办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往来
    贷:银行存款--预算外
      预算单位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付款--往来
  六、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地进行账务核对。
  (一)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支出专户代理银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账。
  1、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支出专户代理银行对账内容为“财政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结存、支出数。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支出专户代理银行提供。
  2、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账内容为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的当月、累计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账。
  1、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内容为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的当月、累计支出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内容为“财政直接支付账户”按单位分类、款、项的当月直接支付数,“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单位分类、款、项的当月授权支付数和授权支付额度结存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3、与预算单位对账的内容为该预算单位汇总的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的当月财政直接支付数、授权支付数和授权支付额度结存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与代理银行核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当月支付数和授权支付额度结存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度会计报表逐级上报。
  (四)年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七、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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