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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2-5
实施时间: 2009-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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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措施得力,圆满完成了2008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9]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全省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集中减征提前至3月份统一操作,《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4月份操作”的规定不再执行。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仍按浙劳社老[2008]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ОО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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