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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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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摩托车,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摩托车车船税按年征收,每年每辆60元。
  三、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征收管理,按《湖州市地方务局湖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湖地税政〔2008〕91号)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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