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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地税政[2009]63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7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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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预缴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          2
  2.制造业               4
  其中:铜材、电机、毛纺、绢纺、丝绸  2
  3.批发和零售业            2
  4.交通运输业             10
  5.建筑业               4
  6.饮食业               6
  7.娱乐业               6
  8.房地产业              10
  9.其他行业              6
  其中: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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