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10]4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35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对象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缴费登记,应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缴费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下列单位暂不实行年终结算:
  (一)实行定期定额、随到随征管理的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或母公司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社保费的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结算项目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
  下列征收品目不实行年终结算:
  (一)养老、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调整金额;
  (二)在职职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三)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三、结算所属期
  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结算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因在2009年7月起调整,所以对养老保险费按上、下半年分别结算。
  四、结算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在受理结算期限内,对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2009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含主、附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未参保的缴费单位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含主、附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各缴费单位应对缴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缴费单位不论结算是否补缴,都须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其中对《个人缴纳部分应补(退)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表3)》,所有缴费单位不需填写。
  五、结算方式
  (一)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统一按“营业收入”进行结算,建筑企业可按“营业收入”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任选一项进行结算,其他缴费单位统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结算。
  (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或“营业收入”的所属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缴费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四)已参保单位年终结算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社保部门核发的《2009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中“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的,按“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五)年终结算具体计算办法详见《舟山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
  六、其他规定
  (一)2009年度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仍按舟地税发[2007]2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按舟地税函〔2009〕51号规定执行。
  (二)社保部门核发的《2009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作为年终结算中“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依据,须粘贴在2009年度申报结算报告中“社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粘贴栏”作为结算备案资料。请各参保单位分别向市社保局稽核处、新城社保管理中心、普陀山劳动保障站、普陀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领取。
  (三)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单独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其已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列入工伤保险费年终结算的缴费基数。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其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应列入工伤保险费年终结算的缴费基数。
  可扣减农民工工资总额=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四)对市、区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在2009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已在办税服务大厅对未申报月份的欠费额进行补申报,但补申报费额小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无法申报,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为方便已参保企业的查询和补申报,对上述已参保缴费单位的欠费信息挂于舟山财税信(http://www.zscs.gov.cn/)[网上办税]—[2009年度参保单位欠费信息查询]模块。
  (五)对参加行业省级统筹企业人员、市内外已参保人员和企业职工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的工资扣减等问题,仍按现行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六)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实时关注缴费单位的结算申报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单位应及时催报催缴。特别是对平时月份未申报和零申报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监控,通过年终结算申报促使这些企业如实申报。
  市局要求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辖缴费单位的社保费年终结算申报率达到90%以上。
  (七)结算工作结束后,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全面总结结算工作的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10年6月20日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规费处。
  附件:1、《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2、《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
  3、《2009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样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doc    
附件2:《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doc    
附件3:《2009年度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样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0] 2001/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1-8月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苏地税函[2010] 2010/9/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 2017/10/2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粤地税发[2001] 2001/4/2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 湘地税发[2000] 2001/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 金地税规[2012] 2012/2/14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有关问 舟地税函[2009] 2009/2/1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7/30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拓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 2019/3/1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 冀地税发[2002] 20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