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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地税征[2007]7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8
实施时间: 2007-8-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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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及相关发票开具工作,按照“公平、规范、统一、简便”原则,在征求市本级各分局及市局相关处室意见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湖州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办法(试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处。
  二○○七年八月八日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门征业务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门征税收是指纳税人临时性、偶然性取得应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门征税收征管范围和对象:
  (一)门征税收征管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下简称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门征税收征管对象:
  1.从事临时经营的无证户;
  2.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应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3.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超过其领购发票限额的应税业务而需要开具大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4.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发生应税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5.外地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6.其他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四、门征业务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临时经营,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需开具门征业务发票的,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湖州市地方税收代开发票开具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
  (二)付款方出具的盖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证明上应写明服务的项目和金额;
  1.对开票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免于提供。
  2.对开票金额在2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3.对开票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除提供付款方证明外,还需提供有关应税劳务合同或协议;不能提供的,则应提供付款方应税劳务清单。主管税务分局应视情派员实地核实。
  (三)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外来纳税人);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门征税收征收规定:
  1.门征营业税等税费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门征税费征收标准表》(附件1)。
  2.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6〕4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个人房屋出租税费征收标准表》(附件2)。
  3.申请门征开票属于免税范围的,经审核后,只开票免征各项税费,并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4.个人提供应征营业税劳务,其门征开票金额每次(日)不到100元的,免征各项税(费),并在发票上注明“未达起征点”字样。
  5.外地来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门征开票纳税人,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工程价款的0.5%。
  六、门征发票开具的种类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均实行计算机开票。门征业务开具的发票暂免收工本费。
  七、门征发票开具实行区域管辖。无证户和外地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门征开票的,由经营地税务部门负责开具。
  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的操作规程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门征税费征收标准表(略)
     2.个人房屋出租税费征收标准表(略)
     3.湖州市地方税收代开发票开具申请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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