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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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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经营门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经营门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行业     核定征收率(%)
  1. 交通运输业     2.5
  2. 建筑业       2
  3. 金融保险业     2
  4. 邮电通信业     2
  5. 文化体育业     2
  6. 娱乐业       2
  7. 服务业       2
  8 .转让无形资产    1
  9. 销售不动产     1
  10. 制造业      1.5
  11. 加工、修理修配业 1.5
  12. 商业       1
  二、对个人从事演出、讲学、营销等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和利息所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办法>的通知》(湖地税征〔2007〕78号)规定的门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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