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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9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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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地税政〔2005〕22号)规定,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8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二、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湖地税政〔2008〕32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其中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6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6月1日起15日内缴纳;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12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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