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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7]13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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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税务分局要认真学习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税法宣传、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做好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
  针对纳税人对新政策了解不够明确等现状,各税务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发放宣传手册、“12366”语音服务平台等手段和途径,广泛开展车船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三、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要求
  1、税额标准问题。各税务分局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省局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税额标准。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2、征管衔接问题。省政府通知规定,在代收代缴具体办法出台之前,暂时延续现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不变。各税务分局要主动与交警部门沟通、协商,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税额标准、征收范围、纳税期限、减免税范围和管理等主要内容,做好车船税征管的衔接工作。
  3、减免税管理问题。各税务分局要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进行摸底、调查,经审核确认为免税车船的,将相关资料送交代征单位,据以落实优惠政策,并做好减免税车船的备案工作。
  4、征收范围问题。新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通知调整了车船的征免税范围。各税务分局要根据政策的变化情况,主动协调联系,及时准确摸清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5、纳税期限问题。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各税务分局在贯彻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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