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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4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31
实施时间: 2007-10-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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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严格加强户籍管理、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和发票管理工作。要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对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大监管力度;对相关行业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同时,结合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和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信息,布置开展餐饮行业税源管理自查工作,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发票开具情况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源的发展趋势,及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全社会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
  二、各地要密切配合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的检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1号)要求,我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药品安全整治、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各地自查工作应围绕我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来进行,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制假售假等影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现象的,及时向当地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浙江企业的生存,关系到我省的形象。国家税务总局将在11月份组织抽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开展自查,促进专项整治整体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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