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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地税政[2004]7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5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3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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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市本级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规范核定和预缴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逐步完善,市局对《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湖地税政[2002]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征收办法(200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逐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市本级由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小企业、单位。
  上述纳税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自主申报、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月征收和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征收两种。
  第四条 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核定应税所得率,实行按月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五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管地税分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
  第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的企业,可实行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方式。
  上款所指的“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是指未进行或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而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
  第八条 对实行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征收的企业,主管地税分局应在年初就企业销售、效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预征率,其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同行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征收的企业,年终汇缴申报高于预征税额的,高于部分须按规定补缴入库;汇缴申报低于预征税额要求退库的,须由企业在次年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符合退库条件的,应及时办理。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管地税分局应于当年的三月底前根据企业填制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认真进行,报经分局局长同意后实行,并报市局备案。主管地税分局应书面通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报经分局局长批准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实行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的企业如存在第四条所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并应从变更年度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征收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会计核算,准确申报。地税分局应积极引导企业向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根据主管地税分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预征率,按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按月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额)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式。按预征率按月预缴征收的企业,年度申报表详细填报。
  第十三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和预缴征收的企业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核定等事项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地税分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及预征率,并上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  7-1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附表2:市本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表
  行业      行业应税所得率(%)   预征率(%)
  工业          3         1
  其中:铜材、电机    1.5        0.5
  毛纺、绢纺、丝绸    1.5        0.5
  商业          1.5        0.5
  其中:丝绸、绢纺    1         0.3
  交通运输业       10         3.3
  服务业         6         2
  建筑、安装业      6         2
  房地产         10         3.3
  其它行业        3.5        1.2
  注:
  1、企业有兼营行为的,按主营业务确定预征率。
  2、预征率按法定税率33%测算,适用27%、18%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调整。
相关附件: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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