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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6]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5
实施时间: 2006-3-1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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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2005年度市本级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已顺利结束,从年审的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发现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开具运输发票原始依据不够充足、应税收入记载不够齐全、驾驶员工资列支不够完整、已开具发票保管不够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财务核算等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充原始凭证的使用
  1、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时,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外,必须依据《嘉兴市XX(运输单位名称)送货单》(无碳白色纸,规格为190*130,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送货单”)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送货单》一般不少于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备查使用;第二联为回讫联(棕红字),作为开具发票的凭证;第三联为客户联(蓝色字),供对方客户使用。自开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联次。自开票纳税人应在《送货单》回讫联的“备注”栏上,注明开具的发票号码,做到《送货单》与开具的发票相对应。月度终了后,《送货单》的回讫联作为发票存根联的附件一并装订。
  2、自开票纳税人为对方提供数笔运输业务,需要汇总开具发票的,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按《送货单》的回讫联填写《嘉兴市货物运输业汇总开具发票明细表》(A4纸纵向排列,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汇总表”)。月度终了后,将《汇总表》和相对应《送货单》回讫联与发票存根联一并装订。
  二、加强财务核算
  1、为了促进自开票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正确核算应税收入,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统一设置《嘉兴市货物运输业出车登记台账》(A4纸横向排列,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台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制度,做到账单、账表、账账相符。《台账》按驾驶员(含车辆号码)分别设置。自开票纳税人在运输业务发生后,不论对方是否索要发票,均应及时逐笔登记《台账》。月度终了后,《台账》金额与货物运输收入账户记载金额相符。
  2、自开票纳税人的所有参与运输的车(船),必须按规定记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单位车(船)发生变动时,应在当月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自开票纳税人的所有参与运输的驾驶员的工资、补贴等费用,必须如实记载反映,并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
  三、重申有关发票开具规定
  1、发票内容的开具
  (1)为保证货物运输发票的比对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要求,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写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填写的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其他项目及金额”栏的费用是不能抵扣;“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2)发票开具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输项目及金额栏中各项费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及金额栏中各项费用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
  2、发票重开规定
  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办理:
  (1)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必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运输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证明单”)。运输单位在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电脑开票的,在金额前面加负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发票抵扣联使用规定
  发票抵扣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业务发生后抵扣进项税的唯一合法凭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按规定应送达对方。对方不需要发票抵扣联的,应由开票方保存,并定期装订,每本25份。保存一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办理销毁。
  五、工作要求
  各税务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辅导,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传达到自开票纳税人,并加强督促检查,同时要将“送货单”、“汇总表”和“台账”的格式复制给自开票纳税人,由各运输单位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市局将在下半年对自开票纳税人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或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嘉兴市XX(运输单位名称)送货单(略)
     2、嘉兴市货物运输业汇总开具发票明细表(略)
     3、嘉兴市货物运输业出车登记台账(略)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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