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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国税征[2006]37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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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各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税务登记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经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意见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的税收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深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办事成本,提升嘉兴税务部门的综合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二)遵循体制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是建立在国、地税现有税收管理体制基础上,由双方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登记及其管理,共享登记信息资源。
  (三)便捷优质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实现一窗受理,一套证件、一个税号、一次付费,资料齐全,当场办结,切实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证效率。
  (四)加强协作原则。国、地税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协作,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共同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国税局征管处和市地税局征管处共同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对外以“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名义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的各项服务、管理和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协商解决。
  四、联合办证的受理范围
  (一)新办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原则上限于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项目的变更,按联合办证规定程序操作;对税务登记表以外有关项目的变更不纳入联合办证范畴,由国、地税各基层税务机关分别办理。
  (三)遗失补证;
  (四)税务登记违章处罚。
  五、办证场所
  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联合办证的场所分别设在“市政府办证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和地税第一、二税务分局。其中:“办证中心”负责办理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范围内全部国、地税管辖的企业和单位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外)的联合办证事宜,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参与统一办理。地税第一、二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范围内全部国、地税管辖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联合办证事宜。
  嘉兴港区联合办证事宜,由国税港区税务分局、地税第三税务分局依据本意见协商确定(或另行确定)。
  (一)“办证中心”的窗口设置及分工
  “办证中心”设立综合受理、国税登记、地税登记3类窗口。
  1、综合受理窗口:由国、地税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国、地税共管纳税人需提供两套资料,国、地税各留存一套;纯地税纳税人只需提供一套,由地税留存),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辨别纳税人经济性质,区分国、地税共管纳税人或纯地税纳税人,并确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务登记费用,征收印花税,将登记资料分送国税登记窗口或地税登记窗口办理。对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或重新填报。
  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所属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有关事项。
  2、国税登记窗口:由国税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综合受理窗口分送的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信息的录入及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发放,各种后续管理资料的发放。
  3、地税登记窗口:由地税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综合受理窗口分送的纯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信息的录入及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发放,各种后续管理资料的发放。同时负责对国税登记窗口受理的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下载、核对与导入。
  4、税务登记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移交: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窗口将办结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返还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归集、整理,并填写《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联系单》(附件2)和《联合办证分户清册》(附件1),每周向国、地税各主管基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资料的移交手续。
  (二)地税第一、二税务分局的窗口设置
  地税第一、二税务分局大厅及基层延伸申报点按“一窗式”及“通办涉税事宜”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宜。
  需移交国税的税务登记资料,由各窗口负责归集、整理,并填制《联合办证分户清册》(附件1)移送分局办税服务科。办税服务科指定专人统一整理、汇总,填写《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联系单》(附件2),每周向国税相应的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资料的移交手续。
  (三)国、地税双方对联合办证事项的录入力求完整、正确。后续管理资料由国、地税各自确定、提供,在发证时由窗口工作人员一并发放给纳税人。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务登记证号的确定
  1、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为:6位行政区域代码(南湖区330401,秀洲区330411)+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2、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号为:十八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十五位身份证码的,在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后加000,扩展为十八位)+4+一位顺序码(顺序号的分配:嘉兴南湖区、秀洲区1至6;嘉兴港区7至9;嘉善英文大写A至E;平湖英文大写F至J;海盐英文大写K至O;海宁英文大写P至T;桐乡英文大写U至Y);
  3、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证号为:6位行政区域代码(南湖区330401,秀洲区330411)+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4、企业临时登记税号:6位行政区域代码(南湖区330401,秀洲区330411)+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5、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赋码视同企业税务登记编制。
  6、纳税人的企业编码由国、地税部门按各自的编码规则分别自行输入各自的征管信息系统。
  7、在受理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变更事项时,凡是联合办证前开业的纳税人,应核对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国、地税登记号码不一致的纳税人,统一变更为国税税务登记号码。
  8、国、地税双方应通过各自征管信息系统的税号校验功能(包括注销户恢复)校验税号,如出现重复现象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相应的受理窗口进行更正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确保(包括注销状态户)号码的唯一性。如在税务登记环节发生税号录入错误,国、地税部门应立即修改,并通知纳税人更换税务登记证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及用章
  1、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套同时加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对纯地税纳税人发放一套加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对纳税人分支机构,无论是本地还是异地,均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并发证。
  4、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表》,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5、“办证中心”或地税各税务分局受理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应根据登记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受理窗口审核后加盖“浙江省嘉兴市国地税联合办证专用章”,其中返回纳税人一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受理纯地税纳税人,应根据登记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受理窗口审核后加盖“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其中返回纳税人一份,地税留存一份。
  6、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统一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及工本费结算。
  (三)纳税人办证需提供的税务登记附列资料
  1、设立(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同原件进行核对: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企业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5)租房协议及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房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同原件进行核对:
  (1)工商登记变更表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同原件进行核对: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及补办申请;
  (2)《嘉兴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税务登记信息的导入和维护
  国、地税双方应当每天从“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提取对方录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数据,将登记信息按照本部门的要求编辑、导入各自的征管信息系统中,避免因导入迟缓而造成征管信息系统提示“逾期登记”现象的发生。
  (五)系统安装和维护
  由国、地税信息中心负责“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国、地税双方因实际工作需要变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有关项目和内容时,由变动方提出需求,经双方业务、技术部门协商确认后,由技术部门负责处理。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其他具体问题的处理
  1、联合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操作。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需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对原税务登记证件应加盖“作废”章和联合办证专用章后退还纳税人保管。
  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如涉及“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类型”、“纳税人经济性质”等项目,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应依次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收及发票清理手续,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在《变更登记联系单》(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后,“办证中心”或地税各税务分局依据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变更登记联系单》予以受理。
  2、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原则上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统一进行处理和处罚。“办证中心”对受理的应处罚的纳税人,由地税登记窗口即时将纳税人有关信息录入地税征管系统,以便纳税人及时到主管地税分局接受处理。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理联系单》(附件4)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结果,对纳税人进行违章行为处罚登记。
  3、非正常户、注销户管理。在现阶段,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自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进行管理和监控,由市国税局征管处、市地税局征管处将各自的非正常户和注销纳税户情况汇总,定期(每月一次)进行信息交换。对注销户由先受理一方办结后,加盖“国税已注销”或“地税已注销”章退还纳税人,另一方受理办结后,加盖“作废”章和税务登记专用章后退还纳税人保管。
  4、停复业管理。联合办证后的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因故申请停业的,应先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后,凭国税部门发放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再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并上交税务登记证件,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保管。申请复业时,先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税复业手续后,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再凭税务登记证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5、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国、地税基层税务机关要以联合办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核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对发现的国、地税共管的漏征漏管户,要以国税为主、地税配合,共同开展清漏工作。
  6、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差异处理。国、地税各自征管系统内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存在差异的,目前暂不予以调整。若纳税人需要变更登记的,不论变更哪个项目,按联合办证的有关程序操作,确保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与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的一致。
  7、同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同城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其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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