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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6]16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8
实施时间: 2006-1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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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对原已办理地方税(费)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重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填制《委托代征单位评价确认表》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市局审核同意后,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
  二、在委托代征期间,已确认的代征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人员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书面报告。
  三、各分局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将清理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清理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于12月27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分局应各司其职,加大对委托代征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力度。计会信息科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日常代征税款、票证结报等方面的重点审核,尤其要防止代征税款存入代征单位的非基本结算账户的现象;个体管理科应加强对委托代征私房出租和市场代征个体税(费)收的日常监督管理;企业管理科应加强对除私房出租和市场个体税(费)收外的委托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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